2018年9月29日,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快制定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通知”,表明国家有排放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促进当地加快制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打破当前农村污水处理的瓶颈,具有划时代的里程碑和历史意义。 “通知”给出了制定农村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一些基本原则。与此同时,各省的当地农村污水处理排放标准要求在2019年6月底前完成。(相关链接:用划时代的“标准”开辟农村污水处理的新征程)
近几个月来,根据国家要求,全国各省市相继根据自身情况颁布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文对2019年5月8日颁布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了梳理,并对其内容、污染指标和排放限值进行了细化,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思考和帮助。
北京
2019年1月7日,北京市制定并颁布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排放标准”(DB11/1612-2019年)。该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项目和排放浓度限值。污染物控制项目包括pH值、悬浮物、5天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动植物油等。根据不同规模、不同排放方式等因素,设定不同的浓度限值。规模可分为500m3/d以上、50m3/d-500m3/d、5m3/d-50m3/d和5m3/d以上四个等级,排放水体可分为二级、Ⅲ类功能水体和其他水体。同时,在管理要求上,提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应因地制宜,优先选择生态处理工艺,鼓励回用,重点领域可实行更严格的排放限制。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一是新(改革、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1.规模大于500m3 / d(含),水污染物排放受DB 11 / 890-2012表1的规定。
2。规模小于500m3/d(不含),水污染物排放应符合表1的规定。具体要求如下:
(一)向北京市二级、三级功能水体排放水,应当符合一级标准。其中,标度为50m3/d(含)-500m3/d(不含)以实施某项标准,标度为5m3/d(含)-50m3/d(不含)以实施b标准。
(2)排入其他水体的污水须受二级标准规限。A标准按50m3/d(含)-500m3/d(不包括)的规模执行,B标准以5m3/d(含)-50m3/d(不含)的规模执行。
(3)实施三级标准的规模小于5m3/d(不含)。
2.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目前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1。2014年1月1日以后完成或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水污染物排放执行表1的规定。具体要求如下:
(一)规模大于500m3/d(含),排放水排放到北京市二级、三级功能水体,实施一级标准a,排放水排放到其他水体,实施二级标准a。
(2)按4.1.2要求,规模小于500m3/d(不包括)。
如环境影响评估文件已於2.2014年一月一日前完成,或环境影响评估文件已获批准,则水污染物的排放须符合表二的规定。具体要求如下:
主要研究结果如下:(1)规模大于5m3/d(含),出水进入北京市Ⅱ、Ⅲ类功能水体。
(2)当水垢大于5 m3/d(含)时,出水排入其他水体,执行二级标准。
(3)实施三级标准的规模小于5m3/d(不含)。
河南
2019年2月18日,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并完成了河南省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要求以及实施监督等有关规定;本标准适用于500m3/d以下(不包括500m3/d)的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新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竣工验收和排放管理;本标准不适用于农村污水处理设施与工业废水、畜禽养殖废水混合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量在500m3/d以上(含500m3/d),可参照“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执行。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1,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设计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均超出本标准要求,经标准批准后一年内符合本标准要求。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自标准实施之日起,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2。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理规模和排入地表水环境的污水的敏感性,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和三级标准。
3.对大于2m3/d(含)的新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当按照表1的相应规定实施水污染排放限值。当排放的水直接排放到gb 3838ii的水域和gb 3838ii和iii的控制段周围时,应适用初级标准。二级标准适用于排放水直接排放到gb 3838iii类围绕非控制段的水域,以及排放水直接排放到gb 3838iv和v类水域的gb 3838iv和v类控制段的周围区域。在非控制段周围排放到其他水体,适用三级标准。
4。新建规模小于2M3/d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不包括),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应符合表1三级标准。
甘肃
2019年4月15日,甘肃省发布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该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要求以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实施和监督。适用于甘肃省城镇以外低于500m3/d(不含500m3/d)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不适用于工农业废水混合的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1。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执行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自2020年6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规定的排放限值。
2.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的(改造或扩大)处理能力低于500m3/d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水污染物最大允许排放浓度限值,按表1的规定实施。
3。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规模小于500m3/d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规定的直接排放到Ⅲ类功能水域(指定饮用水源保护区除外)的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实行一级标准;污水间接流入沟渠、天然湿地等具有明显环境功能的水体时,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为二级标准。
4。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规模小于500m3/d的,纳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规定的第四类、第五类功能水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为二级标准。
5。当农村生活污水30m3/d小于500m3/d,污水排入环境功能不明确的水体时,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的最大允许排放浓度限值符合一级标准。
6。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规模小于30m3/d,排入环境功能不清的水体时,按二级标准执行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最大允许浓度限值。
7.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规模为5立方米/天。当水被排放到环境功能不明确的水体中时,则实施处理设施内排水污染物的最大允许排放浓度限制。
天津
2019年4月8日,天津市颁布了强制性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对排放限值进行了分类和分类。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到地表水环境中的污水的功能敏感性和处理设施的规模,可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和三级标准,三级标准分为A、B、C类标准。它对应于不同的处理规模和排放方向。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本标准将实施新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现有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应于2020年1月1日实施。标准。
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对地表水环境功能的敏感性和处理设施规模,本标准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和三级标准。
当污水排入GB3838地表水第IV类(包括)以上的功能水体或GB3097海水的第二和第三功能海区时,按表1的一级标准排放。
将出水排放到GB3838地表水V类功能水或GB3097海水四功能水中,按表1二级标准进行处理。
当流出物排入其他水体时,须实施表1中的三级标准。其中,500 m~3/d(不包括)-50m~3/d(含)的加工设施执行A标准,50m~3/d(不包括)-10m~3/d(包括)的加工设施执行B标准;小于10m~3/d(不包括)的处理设施执行标准C。
山东
2019年1月17日,山东省生态环境部发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山东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省。价值,监测和监测要求,以及标准实施和监督。适用于山东省现有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施设计,环保设施验收,新农村建设排放许可,农村污水处理改造扩建等。设备。生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适用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规模小于500m3 / d(不含)。规模大于500m3 / d(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符合GB18918的要求。本标准不适用于混合乡镇(村)工业废水和大型畜禽养殖废水的农村污水处理设施。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对地表水环境功能的敏感性,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和三级标准。
1。处理规模大于5m3/d(含),出水分别排入GB3838/2002和GB3097/1997的Ⅲ类和Ⅱ类水体。符合表1和表2的排放浓度限值。
2。规模小于5m3/d(不包括),废水排放到GB3838/2002的第III类水域和GB3097/1997的第II类水域。符合表1和表2标准的排放浓度限值。
3。其规模大于5m3/d(含),出水排入GB 3838-2002级Ⅳ、Ⅴ类水域及其他未确定的水环境功能区、沟渠、天然湿地和GB 3097/1997第III、IV类污水中。表2.与第二级标准相对应的排放浓度限制。
4.水域,沟渠,天然湿地和GB 3097-1997,小于5 m3 / d(不包括)并排入GB 3838-2002,IV类,V类水域和其他未定义的水环境功能区。对于四种海域的污水,实施了与表1和表2中的第三级标准相对应的排放浓度限值。
1。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按污水排放方向执行表1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
2。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当按照污水排放标准执行表二规定的排放浓度限额。由2021年1月1日起,现有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将根据污水排放量实行表2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制。
福建
2019年3月18日,福建省颁布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施行。本标准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500m3/d以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本标准规定了500m3/d以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的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实施和监督。本标准适用于500m3/d以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1。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量大于500m3/d(包括),应符合GB 18918的规定。
2。规模小于500m3/d(不含)的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量按表1规定。
(一)将水直接排放到三类(指定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的gb 3838地表水功能水、gb 3097二、三等海水功能水,而在封闭或半封闭水域如湖泊和水库的河流和湖泊执行一个标准。
(2)直接排放污水至其他水体及经由沟渠及天然湿地间接排放入4.2.2.1所列水体的处理设施,须符合标准B。
(3)直接或间接排放污水至邻近乡村的池塘等环境功能,并没有清楚界定用以执行C标准的水体处理设施。
湖南
2019年3月,湖南省正式颁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建议pH,悬浮物(SS),化学需氧量(CODcr),氨氮(NH3-N),总氮,总磷和动植物油是本实施标准的水污染控制指标。该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实施和监督水污染物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规模小于500 m3 / d(不含)。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排放的污染物。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根据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入地表水的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以及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理工艺,控制工程的标准值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和三级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改造或扩建)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将实施本标准的水污染物排放,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自7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2020年.在2020年7月1日前,现有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须经项目环境评价批准。
1。污水直接排放到GB3838地表水第II类和第III类功能水中,当规模为500m3/d(不包括)-5m3/d(包括在内)时,实施表1规定的一级标准;当规模低于5m3/d(不包括)时,实施表1规定的二级标准。
2。流出物直接排入GB 3838地表水级Ⅳ,Ⅴ功能水域,在标度为500m3/d(不包括)-5m3/d(包括)时执行表1所规定的二级标准,当标度低于5m3/d(不包括)时,执行表1所规定的三级标准。
3.当污水通过沟渠,天然湿地等间接进入GB3838地表水的Ⅲ类和Ⅲ类功能水时,实施表1规定的二级标准。
4。当污水经沟渠、天然湿地等间接流入GB3838地表水第IV类、第V类功能水或排入乡镇附近池塘的污水及其他未界定的水体环境功能时,可按表1规定的三级标准执行。
陕西
2019年1月,陕西省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省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排放标准》(db61/1227-2018)。该标准适用于设计规模为每天50立方米(包括每天50立方米)至每天500立方米(包括每天500立方米)的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在室外排放的水污染管理。城市建成区.农村生活污水纳入城市污水管网(末端有污水处理设施)的,实行“城市污水排放质量标准”。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直接排入地表水体时,其排放限值应分别按特殊排放限、一级排放标准和二级排放标准执行。对于具有饮用水源功能的湖岸和水库2 km范围内的特殊排放限值,控制的污染因子有7个,分别是pH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总磷、氨氮、动植物油和总氮。根据地表水Ⅱ、Ⅲ类功能水一级排放标准,有6个污染因子,分别为pH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总磷、氨氮、动植物油。地表水排放入Ⅳ类和Ⅴ类功能水二级标准控制的污染因子为pH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总磷和动植物油。
根据该标准,农村生活污水用于养鱼或者经处理后排放到渔业水中的,执行“渔业水质标准”(GB 11607);用于农田灌溉或者处理后排入农田灌溉渠的,执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处理后排放到碱渠、湿地和氧化塘(渍水塘)的,为一级标准。其他综合利用方式实施本标准的二级标准。